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6號
CTDV,108,訴,56,2019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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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銘雯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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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