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7,49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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