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97號
CTDV,108,補,997,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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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7,49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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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