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0號
CTDV,108,補,950,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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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0號
原   告 鉅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靈香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64,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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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翰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