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0號
原 告 鉅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靈香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64,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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