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王銀河
曾德寬
被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自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0號建物遷出,
將該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846,500元(即上開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276元,尚
應補繳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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