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65號
CTDV,108,補,865,2019121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王銀河 
      曾德寬 
被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自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0號建物遷出,
將該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846,500元(即上開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276元,尚
應補繳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1/1頁


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