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蔡佳茂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634建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975,0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31.09㎡
×公告土地現值20,7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946,6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8=975,0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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