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69號
CTDV,108,補,569,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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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尤志雄 
      張明愛 
      尤秀華 
      尤秀暖 
      尤志成 
      許世源 
      陳舜仁 
      陳舜雨 
      陳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第60期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理事會通過、民國10
7 年7 月2 日公告「土地分配結果」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確
認被告理事會通過、107 年7 月2 日公告「土地分配結果」決議
,其中分配予原告之決議無效。經核其先、備位聲明之性質均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
因上開請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又原告所
為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且具有選擇情形,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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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