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08號
CTDV,108,補,1108,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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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吳叔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尹麗香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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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