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郭瑞
原告與被告技仁工程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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