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34號
CTDV,108,補,1034,201912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清財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3,8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