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炫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3,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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