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30號
CTDV,108,補,1030,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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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炫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3,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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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炫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