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謝孟成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被 告 江立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乙輛;
如返還不能時,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0,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7號受理
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