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20號
CTDV,108,補,1020,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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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黃秋樺 
法定代理人 李嬋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芊妤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6,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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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