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08號
CTDV,108,補,1008,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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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蕭淳升即宜泰企業社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被   告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被   告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台幣(下同)1,363,265元之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363,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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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