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洪志恒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9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本件受命法 官前曾於伊為當事人之另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46號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105年度訴字第19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 ,枉法判決採信無證據能力之私文書。其復於本件準備程序 中,對伊聲請傳喚證人辜逸恒、聲請勘驗其電腦版通訊軟體 「LINE」內容,均惡意未加調查,爰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語。二、按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固有明文。惟所謂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 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 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 原因事實。至於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相同之別一事件法 官曾為裁判,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75號裁定參照)。又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 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定有明文,則受命法官就當事人聲明 之證據調查與否,屬其法定職權,尚不得以受命法官未依權 限調查證據,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抗字第787號裁定參照)。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準備程序 中聲請調查證人辜逸恒、勘驗其電腦版通訊軟體「LINE」內 容,並質疑受命法官於另案錯誤認定云云,有民國108年6月 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8年6月11日陳報狀各1份可考(見107 年度簡上字第209號卷第88至96頁)。然揆諸前揭法條意旨 之說明,系爭事件受命法官於另案之判決認定結果,及於本 件準備程序中未調查聲請人聲明之證據,均屬其法定職權之 行使,況上開另案均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 度上易字第8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5號駁回上訴,而維持 第一審判決確定,顯難認系爭事件之受命法官有何執行職務 偏頗之虞者,故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