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8年度,104號
CTDV,108,審重訴,104,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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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孫乾德 
      李宗建 
      陳益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郭政昇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葉凱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孫乾德李宗建陳益順新臺幣(下同)10,2
70,000元、5,869,400元、7,530,000元,嗣於民國108年12月10
日具狀更正原告陳益順之請求金額為7,537,000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23,676,400元(計算式:10,270,000元+5,869,400
元+7,537,000元=23,67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384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20,296元,應再補繳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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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