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937號
原 告 莊韻靜
被 告 王若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元,並於其個人臉書社
群網站所申設帳號之個人動態上公開道歉;原告嗣於民國108年
12月24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其個人臉書社群網站
所申設帳號之個人動態上原告之照片予以撤除,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規定,應補繳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