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725號
CTDV,108,審訴,725,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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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725號
原   告 林子貴 
被   告 鄭文豐 
      鄭文財 
      鄭麗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鄭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
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
聲明原請求撤銷被告鄭文豐鄭文財鄭麗惠間就被繼承人鄭余
枝所遺附表編號1、2所示標的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意思表示、民
國108年5月27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及請求被告鄭文財
鄭麗惠應塗銷上開標的之分割繼承登記,嗣於108年10月21日具
狀追加鄭麗華為被告後,復於同年12月5日具狀追加請求附表編
號3至11所示之標的,經計算結果,附表所示被繼承人鄭余枝
遺產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347,215元,低於原告主
張對被告鄭文豐之債權本金50,737,54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32,347,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680 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裁判費37,630元,應再補繳259,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編號│ 地號/建物/現金(新│ 面積  │ 公告現值  │原告主張被繼承│ 訴訟標的價額 │
│  │ 臺幣)      │ (㎡ ) │(元/ ㎡ ) │人之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仁武區金鼎段 │ 718.66 │ 36,500  │   2/5   │ 10,492,436元 │
│  │805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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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西路│     │ 建物現值  │   2/5   │  579,920元 │
│  │81巷61號建物    │     │1,449,8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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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 │  50.34 │ 64,000  │   1/21   │  153,417元 │
│  │715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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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 │  7   │ 46,000  │   1/1   │  322,000元 │
│  │732地號       │     │      │       │       │
├──┼──────────┼─────┼──────┼───────┼───────┤
│ 5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 │  12.51 │ 46,000  │   1/1   │  575,460元 │
│  │733地號       │     │      │       │       │
├──┼──────────┼─────┼──────┼───────┼───────┤
│ 6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 │  31.22 │ 80,657  │   1/1   │ 2,518,112元 │
│  │746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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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 │  5.97 │ 64,000  │   1/21   │   18,194元 │
│  │747地號       │     │      │       │       │
├──┼──────────┼─────┼──────┼───────┼───────┤
│ 8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 │  26.67 │ 56,448  │   1/21   │   71,689元 │
│  │747-1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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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雄市仁武區後港段 │ 822.33 │  7,000  │   1/1   │ 5,756,310元 │
│  │628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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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高雄市仁武區後港段 │ 726.39 │  7,000  │   1/1   │ 5,084,730元 │
│  │628-2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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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     │      │       │ 6,774,947元 │
│  │鼎力分部現金    │     │      │       │       │
│  │6,774,947元     │     │      │       │       │
├──┼──────────┼─────┼──────┼───────┼───────┤
│  │  合   計   │     │      │       │ 32,347,2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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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⒈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各標的訴訟標│
│    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⒉編號2建物現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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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