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365號
CTDV,108,司聲,365,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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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杜金鐘 

相 對 人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51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經本院 調閱上開相關卷宗,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0,800元,依前揭確定判決主文所示,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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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