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許淑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愷謙(原名:謝聲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