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336號
CTDV,108,司票,1336,201912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許淑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愷謙(原名:謝聲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