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張顥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泰任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簽 發之本票一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 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由發票人簽名;票據上之記 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 處簽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金額經過塗改,違反上揭 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