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4號
CTDV,108,司執消債清,4,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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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即債 江連成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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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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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於民國108 年2月2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 ,債務人名下僅1輛西元2002年出廠之汽車,係其營業所賴 以維生之生財工具,且產值稀微並無變價實益,此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因財產價值顯有不敷 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於108年12月1日通 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債權人表示該 計程車乃債務人賴以維生之收入所得工具,因該計程車產值 稀微無變價實益,同意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債務人亦表示同 意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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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