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
聲請人即債 杜明珠
務人 號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鄭鈞懋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又按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最
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2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如下:
㈠查聲請人名下有出廠逾31年顯無殘值之汽車一輛、高雄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1,以下稱六龜區
土地)與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583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路0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
均為4分之1),上開不動產課稅現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94
,815元,雖低於本院強制執行案件鑑價金額,然考量上開
不動產均為共有,縱經拍定亦無法點交,恐無法於清算變
價時順利賣出,故本院仍以不動產課稅現值認定本件清算
財產價值,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不動
產登記謄本、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查無資料)等附卷為
憑。
㈡另查,聲請人現與子女同住,因其孫子已改由媳婦照顧,
是目前每月僅領有配偶遺屬年金10,569元,以上聲請人所
得資料歸屬清單、勞工保險局函、勞保投保資料(99年間
即領取老年一次給付後退保)附卷為憑。本院認聲請人為
民國00年生,現年已逾62歲,尚難強令其再覓工作清償債
務,是以其所領遺屬年金10,569元計算聲請人每月還款能
力,又雖本條例所規定之固定收入,不以勞務所得為限,
僅須其為長期、定額之給付即屬於固定收入(司法院99年
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1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惟因聲請人固定收入較低,其願另提供名下六龜區土地
(公告現值約336,831元)作為本件更生方案擔保品。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8年
共計96期清償,每期清償5,200元,並以名下六龜區土地為
擔保品。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
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本院
認聲請人財產清算價值共494,815元,其為達本條例第64
條第2項第3款最低清償總額,經本院諭知後已提高更生方
案清償金額並依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將更生方案延長
為8年,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已不
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
㈡另以聲請人所領配偶遺屬年金加計有清算價值財產現值平
均,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僅餘12,241元作為個
人生活費,低於10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
15,719元,應屬節約。又若不加計財產現值,聲請人目前
所得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僅餘5,369元作為個
人生活費,上開金額雖低但聲請人主張不足之生活費將請
子女協助,並提供名下六龜區土地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擔保品,是認其更生方案尚非無履行可能性。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財產現值平均,扣
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並提供名下六
龜區土地為擔保品,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
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8年共計96期,於每月5日清償,並以債務人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為擔保品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 0000000 24.9% 1295 滙豐銀行 159408 3.63% 189 聯邦銀行 462308 10.53% 547 遠東銀行 112203 2.56% 133 凱基銀行 651169 14.83% 771 星展銀行 322547 7.35% 382 中國信託 0000000 24.79% 1289 良京實業 491036 11.19% 582 艾星國際 9941 0.23% 12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5200 清償成數 11.37% 還款總額 499200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聲請人願以名下六龜區土地為更生方案之擔保品,本院將通知地政機關於該筆土地註記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增設抵押權等不利於債權人之行為(然若地政機關依據登記規則無法註記,將僅不塗銷更生登記),請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再向本院聲請塗銷擔保註記或更生登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