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張瑞兆即張徐春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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