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晟中
債 務 人 賴宗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柒萬參仟參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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