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叁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英芳於民國108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2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8年12月19日止累計157,229元正未給付,其中
154,178元為本金;2,641元為利息;41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英芳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72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 8年12月19日止累計1,556,854元正未給付 ,其中1,549,520元為本金;7,3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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