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410號
CTDV,108,司促,17410,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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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都菸酒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增列債務人新都菸酒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
新都菸酒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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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都菸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