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都菸酒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增列債務人新都菸酒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
人新都菸酒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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