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323號
CTDV,108,司促,17323,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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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23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莊晨明 
債 務 人 朱毅展 

債 務 人 朱宜真 

債 務 人 朱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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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