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23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莊晨明
債 務 人 朱毅展
債 務 人 朱宜真
債 務 人 朱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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