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305號
CTDV,108,司促,17305,20191223,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家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資費方案為986A型申請書暨專案補償金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