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21號
CTDV,108,司促,17221,2019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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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昭龍林玉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第510 條亦有明文。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昭龍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市仁武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 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昭龍之聲請,應予駁回。另債務人 林玉雲住所地在桃園市,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林玉雲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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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