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18號
CTDV,108,司促,17218,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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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隆興 

債 務 人 張家慶 

債 務 人 張美玲 


債 務 人 簡雅婷 

債 務 人 簡雅雯 

債 務 人 簡雅茹 

 
一、債務人張家慶張美玲簡雅婷簡雅雯簡雅茹應於繼承
  第三人高鳳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隆興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
  貳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零貳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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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