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明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原債權人出具之債務明細資料(至少須轉呆前一年內之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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