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190號
CTDV,108,司促,17190,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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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明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債權人出具之債務明細資料(至少須轉呆前一年內之帳務明細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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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