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114號
CTDV,108,司促,17114,201912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14號
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訴訟代理人 方偉  
債 務 人 賴保發 

債 務 人 賴玉枝 


債 務 人 蔡賴沛宸

債 務 人 涂賴保鑾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賴保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陸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