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17號
債 權 人 有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福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祥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祥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邱祥銘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承上如債務人邱祥銘之戶籍址非於本院轄區,請提出債務人
邱祥銘居於高雄市楠梓區址之相關文件。
四、請陳明對債務人邱祥銘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五、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
簿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