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976號
CTDV,108,司促,16976,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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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7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債 務 人 郭豪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家豪 
人          
債 務 人 郭陳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陸仟壹佰
  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佰壹
  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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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郭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