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7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債 務 人 郭豪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家豪
人
債 務 人 郭陳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陸仟壹佰
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佰壹
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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