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汪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壹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汪舟於民國93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1月0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813,160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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