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68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怡蕙(原名:李秋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債權計算書(依貴公司提出安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截至民國94年12月30日止
,債權金額為743,360 元整,惟依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證
明書所載,載至99年9 月30日止,債權之未償本金餘額為617,72
0 元,則貴公司仍請求自94年12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
債權之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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