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62號
CTDV,108,司促,16862,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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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陳懷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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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