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51號
CTDV,108,司促,16851,201912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林珉卉 

債 務 人 盧竑憲 

債 務 人 盧信吾 

債 務 人 盧貞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盧崇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
  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