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林珉卉
債 務 人 盧竑憲
債 務 人 盧信吾
債 務 人 盧貞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盧崇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
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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