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婷芳、宋長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