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02號
CTDV,108,司促,16802,2019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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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婷芳宋長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為全
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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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