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02號
CTDV,108,司促,16802,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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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債 務 人 陳婷芳 

債 務 人 宋長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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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