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債 權 人 鄭秀蓉
代 理 人 簡玥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英美、蘇宸輝、覃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代理人簡玥慧之委任狀。
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為本票請影印正、反面)
三、債務人曾英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宸輝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覃美華(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