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68號
CTDV,108,司促,16768,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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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債 權 人 鄭秀蓉 

代 理 人 簡玥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英美蘇宸輝覃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代理人簡玥慧之委任狀。
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為本票請影印正、反面)
三、債務人曾英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宸輝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覃美華(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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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