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33號
CTDV,108,司促,16733,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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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祈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
   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5月27日至98年5月27日,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4月26日,後
   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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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