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雅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雅菁於106年2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
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按延滯第
1個月以300元,延滯第2個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
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王雅菁共消費簽新臺幣58,845元,但於108年10
月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
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1,05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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