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3號
債 權 人 羅莎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乃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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