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82號
CTDV,108,司促,16682,201912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2號
 
債 權 人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福 




債 務 人 陳嫻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