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98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小萍、歐承慶、歐少陵(原名:歐辰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帳務明細表(依貴公司提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
明書所載:「結算至中華民國96年8 月2 日止結算債務金額共計
尚有新台幣176,825 元包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則請求自88
年11月4 日起算利息,及就利息及其他費用請求利息之依據各為
何?另依債權憑證所載,執行名義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促
字第50636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則貴公司請求利息利率逾
上開支付命令所載年息11.99﹪計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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