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439號
CTDV,108,司促,16439,201912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9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崑昌葉于珺(原名:葉叔君)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