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9號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崑昌、葉于珺(原名:葉叔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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