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363號
CTDV,108,司促,16363,2019120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6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盧炳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