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82號
CTDV,108,司促,16082,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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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2號
 
債 權 人 李勝雄 
債 務 人 ARAOJO DOREEN ASONG(阿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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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