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2號
債 權 人 李勝雄
債 務 人 ARAOJO DOREEN ASONG(阿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