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
債 權 人 時代爵邸侯爵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仲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芳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再者,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 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 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 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芳怡發支付命令,並未依上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 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108 年 11月28日提出之催告函信封所載之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址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現居上開送達址之相關文件,該裁定於108 年12月3 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 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